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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公共机构2009年度节能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

  • 时间:2010-05-12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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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吉管发〔2009〕27号

 

 

 


关于对全省公共机构2009年度

节能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按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吉管发[2009]1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定于2010年1月11日至22日对全省公共机构2009

年度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二、考核时间

2010年1月1122日。

三、考核内容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重点考核公共机构2009年度节能工作开展、节能指标完成以及指导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措施和效果等情况。具体内容:

(一)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节能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参加会议、培训情况及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会议、培训情况。

(三)节能规划、节能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能耗统计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

(五)节能管理措施情况。包括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实施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等情况。

(六)车辆油耗、用电、用气、用水、办公用品管理等情况。

四、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采取自我评价和检查组实地考核“听、查、评”相结合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节能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培训、节能规划、能耗统计、联络制度、节能管理、车辆油耗、用电用气用水、办公用品管理、监督检查等项内容。现场查看核实,并根据检查情况按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考核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我评价

被检查单位要在2010年1月11日前,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内容开展自我评价并自我评分。

(二)实地考核

省政府组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小组,即由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组长,组成9个检查组,并抽调省直相关工作部门人员参加。

2010年1月11日开始,省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检查组分赴各地、各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单位以及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进行实地绩效考核。具体程序:

1.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2009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汇报,包括指导推进本系统及下级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时间在15分钟左右)。

2.核实验证。一是通过查阅会议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检查节能工作组织机构设立、职责分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对能源资源消耗台账进行逐项检查。三是核验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完成情况,分别以供水、供电、石化、电信等单位票据及本单位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

3.现场查看。一是对2009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检查。二是对节能标识、节能新产品及技术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楼道、办公室、卫生间、会议室、食堂等公共部位。三是对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情况进行查看。

4.抽查本级、下级单位。对每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再抽检一个本级公共机构和一个县(市、区)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抽检一个直属公共机构。具体单位由被检查单位自行选定。

(三)评分汇总

检查和考核结束后,各检查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对被检查单位逐项进行打分,并起草小组绩效考核报告。绩效考核评估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满分为100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2010年1月27日前,各检查小组要将各地、各部门分值结果和绩效考核报告,报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省管局节能处)。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的最终结果按照省直、市、县分级排序并予以通报,并评选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30个先进单位、5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或出现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的予以批评,限期改正并在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检。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节能绩效考核评估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节能绩效考核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对待,积极配合。

(二)认真准备有关资料。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形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书面汇报材料,对本地、本部门节能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精心准备各种绩效考核资料,包括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节能进展和推动、部署工作情况,能源资源消耗台账及供水、供电、石化、电信等单位原始票据和会议记录、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抓好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直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的节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负责实施;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抓好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要抓好全系统单位节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2010年1月27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将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得分结果、排序情况及绩效考核报告(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各市(州)人民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公章后,报送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考评结果经审核认定后予以公布。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检查工作要坚持轻车简从,不得接受任何有价证券和礼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2.吉林省公共机构2009年度节能工作绩效考核安排表

   3.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4.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5.   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所辖县(市、区)排序及评分结果

 

联系人:董艳,联系电话:(0431)88905886。

 

 

 

             二ΟΟ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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