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批 | |
政策依据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08]314号)、《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吉财产[2010]596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管发[2010]41号) |
服务对象 | 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闲置资产、需报废淘汰资产等符合处置条件的国有资产 |
办理单位 | 资产管理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00-16:30(夏时13:30-17:00) |
办理地点 | 新发路329号 |
联系电话 | 88905423 |
办理流程 | 点击查看流程图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 1、资产处置申请函;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行为的批文; 8、处置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和车辆的,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政府规划用途等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凡提供资料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同时和原件核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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