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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后公积金提取

2018-03-05
本人于2016年2月自动提出离职申请并获批,请问个人公积金怎么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省直公字〔2017〕2号)文件规定,如您是本地户籍,按照文件第十九条第(十六)项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需要提供:1.职工本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您是外地户籍,按照文件第十九条第(十七)项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1.职工本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户口簿;5. 企业职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事业编制或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您已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建户,需要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6:00。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2楼省直公积金个人提取窗口。
办理时限: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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