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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05-11-22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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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215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已经第53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是省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省政府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多数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管理,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省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负责。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二)省管局统一申办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省管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省管局名下。

4.房屋所有权由省管局提出申请,长春市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省管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长春市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办理。

6.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管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管局备案。

(三)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省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二)省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范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

(三)省政府负责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审批和投资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向省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省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进行审批。确定总体、单位和其他系统的设计方案时,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估算投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2.省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接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的监督检查。

3、省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经费预算,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和程序,向省计委等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作为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核算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经省政府批准,适当调整办公用房投资审批权限并在省管局试行。办公用房建设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管局审批并履行基本建设立项手续;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管局审核、省计委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办公用房建设由省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部门和省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部门、省管局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五)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在省政府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省管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核定面积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收取的租金更入预算外收入,交缴财政,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经省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其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管局收回。凡需要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由省管局负责审批和办理。

(二)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在限定时间内核定调配到位;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省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省政府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省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省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每年8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管局。省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性维修计划,编制经费预算管理;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省财政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核定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三)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省管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省管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省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要加快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3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社会化进程。

六、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一)开展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要定期进行评估,为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二)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省管局重点抽查并组织专业测绘的方式进行,2003年底前完成。

1.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省管局。省管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并重点进行抽查。

2.省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和长春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经省政府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省管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省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所收租金交缴财政。

七、做好驻外机构和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省政府的驻外机构,各部门、各单位的驻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区别管理的原则,一部分由省管局管理,一部分由省管局委托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委托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管局备案。

八、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省管局将根据省政府机关的实际,在本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相关配套管理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省政府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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