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
国家统计局审批
2015年7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目 录
一、总 说 明............................ 1
二、报 表 目 录......................... 3
三、调 查 表 式 ............................5
(一)基层表式............................ 5
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5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6
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8
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9
(二)综合表式 ............................10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 10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12
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4
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5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7
五、实 施 方 案 ............................20
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本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方和有关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调查内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四)统计调查对象: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统计调查方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
(六)职责分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七)报表形式:本制度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八)填报方法
1.公共机构定期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公共机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2.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一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属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定期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一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辖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九)报送要求:本制度要求定期逐级报送,报送周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本制度中,除综合表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
(十)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公共机构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十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属内部信息,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统计信息。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报 表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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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报送单位 |
报送方式 |
报送日期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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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 基1表 |
公共机构 基本信息 |
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纸质邮寄 传真或网络 |
每年1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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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 基2表 |
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 消费状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次月前 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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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 基3表 |
公共机构 数据中心 机房能源 消费状况 |
同上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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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 基4表 |
公共机构 采暖能源 资源消费 状 况 |
年报 |
实施采暖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同上 |
次年度1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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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 综1表 |
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 分级汇总 情 况 |
半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 |
每年7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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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
同上 |
同上 |
次年度 3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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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同上 |
次年度4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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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 综2表 |
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 分类汇总 情 况 |
半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 |
每年7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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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
同上 |
同上 |
次年度 3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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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同上 |
次年度4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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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综3表 |
公共机构 数据中心 机房能源 消费统计 汇总情况 |
半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 |
每年7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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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
同上 |
同上 |
次年度 3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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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同上 |
次年度4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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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综4表 |
公共机构 采暖能源 资源消费 统计汇总 情 况 |
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 |
次年度 3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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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同上 |
次年度4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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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明确了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各类报表的报送单位和周期、范围、时间、方式。地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确定。
三、调查表式见附件
(一)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国管节能基1表)
单位详细名称: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都应填写本项目。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填写。
机构类型:填写公共机构分类代码,其中事业单位应填写3位代码,分类代码如下:
01国家机关,02事业单位(其中:021教育事业、022科技事业、023文化事业、024卫生事业、025体育事业、026其他),03团体组织。
行业代码:根据本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详见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资料”栏目。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和所在地的详细邮政编码。
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按照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最新代码进行填写。详见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资料”栏目。
联系方式:填写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的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用地面积:填写本单位经土地和规划许可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及各类配套、道路、绿化等在内的全部建设用地面积。
其他:填写租用、合用办公建筑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合署办公的单位写明办公区管理单位的名称。
建筑面积:填写本单位办公使用的所有建筑面积,职工住宅除外。
用能人数: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的日平均用能人数,包括在岗在编(注册)人员和各类编外工作人员。计算方法:
用能人数=本单位办公区域统计周期内的用能人数总量/统计周期的天数。
编制人数: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量。
车辆数量: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保障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公务用车数量。
汽油车数量:填写本单位使用车辆中消费汽油的车辆数量。
柴油车数量:填写本单位使用车辆中消费柴油的车辆数量。
新能源汽车数量:填写本单位使用车辆中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车辆数量。
电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消费的总电量及费用数据。采集方式有两种:
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
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统计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消费数据。
水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及费用数据。
煤炭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煤炭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
天然气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天然气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集中供应和使用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
二是分户购买、使用的,逐户调查和累加各用户消费量和费用。
汽油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实际消费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车辆用油外所需的汽油消费量和费用。
柴油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柴油实际消费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柴油消费量和费用。
热力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外购热力消费量和费用。热力消费量数据从热量计量装置上获取。未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只填写费用。
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等相关数据。
其他能源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使用的其他能源数据,消费量参照相应折算系数折算成吨标准煤,并在“( )”中填写本制度中未列出的能源的类型。
数据中心机房:指本单位专门用于放置数据处理、数据存储、网络传输等IT设备,并有不间断电源、空气调节等保障设备的独立建筑区域。
机房建筑面积:填写本单位数据中心机房使用及其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
设备总功率:填写数据中心机房各类IT设备总功率、空气调节设备功率、机房配电及附属设备功率的和。
采暖面积:填写本单位办公场所中实施冬季采暖的建筑面积。
独立供暖面积:填写本单位办公场所中由本单位独立供暖的建筑面积。
热计量收费的面积:已安装热计量装置,按热消费量收费的单位,填写热计量收费的采暖面积。
独立供暖供热能力:填写本单位独立供暖的锅炉设备的额定供暖能力。
五、实 施 方 案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1.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2.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按要求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并于下个月前20日内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部门按半年、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半年汇总情况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月(季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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