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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文源头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 时间:2017-11-27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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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审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需说明理由;各相关处室单位代拟公文的,由代拟处室单位标注公开属性,并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依据局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信息中心将该公文通过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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