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登录 注册 无障碍浏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时间:2016-06-17 14:41:00
  • 来源:
  • 字体显示: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责任分工

  第四条 为加强对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中心和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担任,局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综合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局信息中心主任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厅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划分主要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主管新闻发布;把握与省管局业务相关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整理与公开;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协调做好重大政务、政务动态、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回应工作。

  局财务管理处:做好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步公开相关财政预算执行信息、按要求积极做好财政收支审计、政府采购项目等相关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文字审核工作;牵头做好文件草案征集意见及反馈、文件修改废止情况、政策解读及回应工作;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公开的执法监督;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局人事处:负责省管局机构职能调整公开工作;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执罚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与考核工作;及时公开人事任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等相关人事信息。

  局监察室:负责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信访举报及案件查处工作;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违纪出现的群众信访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对省管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局信息中心:负责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健全完善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织编制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牵头做好依申请公开及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咨询投诉栏目工作;承担省管局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更新、统计工作;优化门户网站的版面设计,保障网站栏目、链接的有效性;做好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负责:

  (一)及时准确地提供自身职责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政府信息;

  (二)处理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答复;

  (三)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 按照《省管局对外信息报送、发布管理办法》要求,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为原则,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已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该信息制作处室(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信息中心对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省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下载表格和网络平台方式。申请人在省管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在省管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通过网上平台申请方式向省管局提交。

  第十三条 局信息中心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单位)汇总办理。各承办处室(单位)需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综合管理处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综合管理处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3个工作日前送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属于省管局职责权限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及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省管局里将统一组织对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处室(单位)整体工作评议考核与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各处室(单位),将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政编码:130051

电话:0431-88904303

传真:0431-8890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