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二、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调整至3倍(含)以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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