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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时间:2016-10-19 1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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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省直公字〔201617

 

关于调整《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月。

修改为:

第十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12000/年,不得累计提取。

二、原《细则》第十九条第(十一)项: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本人到场签署单身声明)。

修改为: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租住公租房的,提取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期内的租赁合同。

租住商品房的,提取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本人及配偶签署本市无房承诺书、结婚证(单身的签署单身声明)。

三、本《细则》修改和补充部分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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