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修改为:
第十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二、原《细则》第十九条第(十一)项: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本人到场签署单身声明)。
修改为: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租住公租房的,提取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期内的租赁合同。
租住商品房的,提取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本人及配偶签署本市无房承诺书、结婚证(单身的签署单身声明)。
三、本《细则》修改和补充部分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8日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75 ICP备案编号 吉ICP备19005467号
版权所有: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政编码:130051
电话:0431-88904303
传真:0431-8890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