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吉管发〔2015〕6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省属各高校、医院: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2013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删除原《统计制度》中“公务用车数量”及“公务用车用油量”指标,增设“新能源汽车数量”和“用地面积”指标,将原煤指标名称统一调整为煤炭等。为扎实推进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根据《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转发落实《统计制度》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及时传达、转发《统计制度》,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和职责, 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确保所有统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统计制度》的各项指标内容,切实掌握能耗数据统计方法并及时报送。
二、开展年度数据抽查和会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州)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所辖(属)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特此通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5〕30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调查、定期填报”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即在省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一)省管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三)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省属高校、医院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省管局负责。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省属高校、医院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并报省管局备案。
二、统计报表种类
(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各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执行主管部门。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其他公共机构报送方式仍按《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吉管发〔2013〕37号)要求进行。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高校、医院分季度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并于下个季度前10日内报送省管局;分年度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并于下个年度3月1日之前报送省管局。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高校、医院若有下属机构,还需分别按季度和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半年、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并于每年度7月10日前、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管局。
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符合上级相关要求。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季度、年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六、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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