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吉管发〔2015〕57号
关于在省级公共机构开展禁塑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省属各高校、省属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文件精神,践行绿色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省管局决定,在省级公共机构开展禁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塑工作的重大意义
塑料制品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制品。塑料制品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 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禁塑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举措。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积极带头开展禁塑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内各高校、医院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禁塑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由部门分管领导主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宾馆、接待中心、食堂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的禁塑责任机制,及时掌握和发布禁塑工作信息。严禁所属宾馆、接待中心、食堂等服务部门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托盘、杯、碗、盘、碟、刀、叉、勺、吸管(以下简称不可降解购物袋、塑料餐具、用具)等食品容器。不得向消费者(患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倡宾馆、接待中心、食堂等服务部门为消费者(患者)提供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商品包装和盛装携提物品。
三、组织开展禁塑宣传活动
省管局将组织开展禁塑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等系列宣传活动,省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禁塑工作的开展,组织宣传活动,采取组织学习、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知识普及和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加强对禁塑工作的了解及对塑料制品危害性的认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的意识。
四、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省管局将对禁塑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不定期对省级公共机构所属宾馆、接待中心、食堂等服务单位的禁塑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75 ICP备案编号 吉ICP备19005467号
版权所有: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政编码:130051
电话:0431-88904303
传真:0431-8890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