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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的通知

  • 时间:2010-05-18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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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吉管发〔2010〕9号

 

 

 

关于全省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节能目标实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耗定额内容

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的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集中供热耗热量以及其他能源。

二、能耗定额依据

全省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单位性质和业务量,搞好科学核算,明确能耗总量和标准,根据近5年(2005-2009年)能耗状况,以及省管局统一制定下发的能耗统计台账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能耗费用原始票据为依据,科学确定2010年度本单位各种能源资源的能耗总量、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车辆百公里油耗等能耗定额,可浮动1%左右。

三、能耗定额完成时限

省市县三级公共机构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单位能耗定额,并于5月31日前按照分级负责、逐级报送的原则,将本级行政单位能耗定额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2011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公共机构能耗均实行定额管理。

四、能耗定额应用

能耗定额管理纳入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体系,定额标准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年末省政府对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能耗定额标准制定以及逾期报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进行行政问责并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能耗定额管理是实现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刚性约束指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能耗定额标准制定的组织领导,亲自把关,并做好督促检查和上报工作,确保能耗定额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能耗定额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能耗定额管理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能耗定额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省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资源,超过能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三)落实目标责任。全省各公共机构要明确定额管理目标任务,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能耗定额标准的制定和日常管理,要将本单位年度能耗定额指标分解落实到内设工作机构和人头,并完善定额管理信息传导和奖惩机制,建立检查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浪费能源资源现象,确保节能目标全面完成。

(四)建立公示制度。全省各公共机构要加强用能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和监测分析,健全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耗费等各项管理制度,每季度在本地、本部门工作机构范围内公示办公建筑能耗、办公用品耗费和车辆用油等能耗数据,自觉接受监督。

联系人:董艳,联系电话:0431-88905886。

 

附:全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报表

 

               

 

 

 二Ο一Ο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公共机构 能耗定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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