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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5-11-22 1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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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直公字〔2003〕1号

 

省直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在长中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决定:在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在长中直各单位实行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受托银行联合归集住房公积金。现将《吉林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在长中直各单位,已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改为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受托银行联合归集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为单位及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及职工按照《暂行办法》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支取等业务。

  上述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移交的准备工作,2003年7月15日后,按《暂行办法》执行。

二、做好实行住房公积金联合归集的准备工作。

(一)要主动、认真地与受托银行进行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稳妥地做好向联合归集方式过渡的工作。根据联合归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需要,要配备业务素质高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以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专人负责做好帐务核对工作,对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总帐和单位、职工个人明细帐,要做到帐帐相符,所有挂帐的住房公积金要按单位进行清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对单位分户帐和个人明细帐要进行打印、对帐、装订、立卷存档,长期保存。

(三)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新旧归集业务的正常进行,受托银行和单位要将交接日前的全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数据及磁盘等材料,完整地移交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三、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在长中直各单位在交接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沟通。

  联系电话:8902607 8490690 8490689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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