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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0-05-14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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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吉管发〔2010〕4号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依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建设节约型机关,降低运行成本,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将《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共机构 重点工作 通知

 

 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

 

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切实做好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

  2009年,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取得积极进展。2009年全省公共机构水、电、油、气消耗量分别比2008年降低5.1%、 5.5%、6.5%、5%,共节约资金10706.96万元。

(一)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依法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节能,2009年省政府以第205号令在全国率先公布了《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节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该办法明确赋予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法定职能地位,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实施是我省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

(二)节能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了省、市、县三级节能管理体制和联络员以及协作组制度,召开了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会议,初步建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监管有力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目前,全省有5个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设立了专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机构,6个县(市、区)政府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设立了专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工作人员,保证了节能工作有专门机构管、有专门人员抓,为有效监督和管理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节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09年7月3日,省政府召开了第一次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节能工作联席会议9个成员单位,中省直、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以及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近300人参加了会议。省政协办公厅、省地税局、长春市管理局和敦化市政府4个典型单位代表作了交流发言,省政府秘书长王云岫作了重要讲话。会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有效保证了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展开并迅速推进。

(四)法规制度建设扎实推进。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各地、各部门以强化管理为抓手,完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节能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节能管理具体措施,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节能责任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印发了节能绩效考核评价、规划标准、能源消费计量、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等10多项节能工作制度,为构建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五)能耗统计基础逐步夯实。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获得了省统计局的审核批准,列入了吉林省地方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确立了能耗统计季报、年报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为全面掌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2009年7月22—23日,省管局连续举办了2期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培训班,对全省公共机构2005—2008年度能耗专项统计及今后能耗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统计范围广、时间跨度大的情况下,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并及时督促相关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保证了全省公共机构2005—2008年能源资源消耗状况专项统计工作顺利完成,初步建立了科学、完整、统一的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体系,基本摸清了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状况。

(六)节能措施逐步落实。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节能办法》规定的各项节能措施,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对重点能耗设备、重要节能改造项目,明确责任人员。积极推行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列入节能采购清单的产品。加强车辆管理,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切实降低公共机构能耗,有效降低了行政成本。

(七)节能监督考核得到加强。各地、各部门积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以及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了节能检查、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机制的作用,保障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促进《节能办法》的贯彻落实,2009年8月,省管局开展了对各市(州)和有关重点县(市、区)的实地调研,通过座谈交流,有效推动了各地节能工作;2009年8月26日,组织9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空调温度、节水、节电及节能标识设置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对实地调研和检查情况以《节能简报》的形式向全省进行了通报,并设立了节能举报电话。2010年1月11—22日,省政府组成9个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小组,对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共计115个地区、部门的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了绩效考核,评选出30个先进单位和50名先进个人。2009年7月,在国管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等部门对全国各省区市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工作情况专项检查中,我省获得全国第三名的好成绩。

(八)宣传与培训广泛开展。各地、各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培训活动,促进《节能办法》宣传进入每个公共机构。2009年6月4日,《吉林日报》整版刊发了《依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专刊,重点介绍了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地税局和敦化市政府在公共机构节能中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并配发了全省党政机关节能工作综述和编者按。为加强信息交流,省管局编辑印发了8期《公共机构节能简报》,宣传介绍各地、各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

(九)监测平台建设稳步实施。省管局完成了对省直行政单位15栋办公楼能耗的网络监测与采集平台的建设工作,实现了公共机构能耗数据集中统一采集、动态监测及分析公示和远程传输功能,为全面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

虽然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组织管理机构有待完善。节能管理职能不够明确、职责交叉、协调不力、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仍未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未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临时指定和兼职人员多,部分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衔接不好,存在职能代而不管,难以尽责的现象,影响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整体推进。二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节能基本制度、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还不完善,部分地方和部门能耗定额、能耗监测统计和绩效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全面系统建立。三是统计基础比较薄弱。部分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缺失严重,有的地方统计数据存在项目不全、数据不准、缺乏可比性等问题。四是节能资金投入不足。公共机构节能资金落实不到位,制约了基本工作的开展,节能改造和新技术、新能源、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得不到有效落实,节能效果未能充分显现。

二、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

2010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衔接“十二五”发展的重要一年,是依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节约型机关建设,深入贯彻落实《节能办法》,准确把握节能工作内在规律,切实履行职责,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实施节能改造,抓好示范典型,扩大宣传培训,力争实现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电率、节水率、节油率、节气率以及办公用品耗费同比2009年降低3—5%(其中省直3%,市州及其以下5%)以上的目标。

(一)完善管理体制,落实节能资金。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专门组织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节能办法》赋予的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作用,建立工作和信息交流的常态化机制。各协作组要加强沟通交流和学习借鉴,促进各地、各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共同发展。在同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督促科教文卫体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加快制定全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实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整体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二)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本级政府的整体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界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占的分值比例。每年定期开展对本级和下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和公示。对节能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复查,并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省政府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年度责任目标落实。

(三)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紧紧围绕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加大对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吉管发〔2009〕28号)要求,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按照“全面规划、重点推进、先行试点、上下联动”的原则,全面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组织开展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做好示范单位申报、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创建30个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开展计量仪表节能改造。各公共机构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强制性标准,年底前完成办公区内不同使用单位分装单元电表、水表30%的分户改造任务,实行单独计量和收费。开展办公采暖系统改造。安装热计量表,加快推进办公区供热计量改造,逐步实现按热量收费。开展办公照明设备节能改造。完成高效节能灯推广使用任务,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推广使用节能灯10万只,实现节能灯使用率95%以上。完成中央空调系统、综合电效、节能电梯及食堂节能灶具20%的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万平方米。开展用水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开展办公区节水器具、食堂用水设施的节能改造,实现节水器具使用率95%以上。抓好新能源示范试点工作。抓好低碳绿色办公建筑,推进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以及地源、水源等可再生能源与办公建筑一体化建设,创建一批新能源利用示范单位。积极探索节能改造市场融资新机制,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公共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从今年开始,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节能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要在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划制定、政策引导、项目确定、具体实施中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全省公共机构要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和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立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回收处理机制。

(四)实行能源定额管理。抓好公共机构年度节能计划,明确节能指标和目标。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单位性质和业务量,根据近5年(2005—2009年)能耗状况,科学确定2010年度本级行政单位分类能源资源的能耗总量、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车辆百公里油耗等能耗定额,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并于6月1日前报本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明年年底前要制定完成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每年年底,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节能绩效考核对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制定出台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各公共机构应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每年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自我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从今年开始,每年组织开展对用能单位(每年不少于20%)全面或专项能源审计,推动公共机构改进用能管理,降低能耗水平。

(五)切实抓好制度建设和规划编制。各地、各部门要健全节能规章制度,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等“五节”工作,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完善《节能办法》配套制度,制定相关节能法规,制定出台能源审计、能耗定额、合同能源管理等制度办法。启动“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的组织部署、调查研究、编制论证和审批发布工作。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总体安排,认真总结“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指导性,今年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审批发布工作。

(六)加强能耗统计和能耗公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台账,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建立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变动交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积极推进能耗统计信息化建设,认真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强化能耗统计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实效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按照省管局统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如实统计汇总和全面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即于下一季度开始后10日前和下一年度3月1日前,通过网络和能耗统计软件直接报送方式,报送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消费状况分析报告。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分级负责、系统归口的能耗统计原则,督促所属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将能源消费数据按时、规范报送各系统主管机构,由各系统主管机构汇总分析后报送本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建立资源消耗公示制度,定期在本机构范围内公布内设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用油、维修费用等耗费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公示的可比性、直观性和监督性。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2009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告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将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报送省管局。

加快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监测与采集平台建设,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和数据远程传输,省管局将指导推进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能耗网络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构建布局合理、集中统一、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能耗网络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七)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清理超编超标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节能采购,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使用推广。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国务院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和原始台账,建立健全车辆资产和技术档案,实行单车能耗和节能奖励制度。实行定点定车“一车一卡”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每月公示单车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及维修费用等数据。

(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节能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开展《节能办法》实施一周年系列宣传和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为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组织召开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完成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站建设,继续办好《节能简报》,搭建节能工作政策宣传、工作推进、经验交流、技术成果平台。

(九)完善联络员制度。全面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协作组作用,加大对节能联络人员的学习考察和培训教育力度。各公共机构联络员要切实担负起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反馈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节能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措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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