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吉管发〔 2009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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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
配备(更新)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直机关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
配备(更新)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吉办发[2003]10号)下发以来,省直机关在小汽车编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减少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少数单位仍存在互相攀比、违反规定变相购置和更换高级轿车等问题。按照中央巡视组和省委常委会议关于车辆配备使用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根据目前省直机关实际,现就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重申规范如下:
一、增配车辆条件
(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吉办发[2003]10号)的标准,车辆编制未满的。
(二)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吉办发[2003]10号),因人员编制增加,增加车辆编制的。
(三)经省编委批准新成立的且符合配车条件的单位,核定车辆编制后按标准配备。
二、更新车辆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汽车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车辆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但使用超过10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经省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也可申请更新。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下,无法保证安全,且修复成本较高的,经省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视情况予以更新。
符合上述更新条件的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包括省级领导用车),无论财政拨款配备,还是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更换新车时旧车一律上交。
三、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厅级领导,到省人大、省政协任职届满退休后,所使用的小汽车交回原单位,纳入单位编制内现有车辆数。
上述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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