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特种业务用车编制及配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施行。这对加强我省省直机关特种业务用车管理、杜绝以特种业务用车名义购置超编和超标公务用车、保障特殊业务工作需要,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同时也使特种业务用车的配备有据可依。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吉办发[2003]10号)中的规定,特种业务用车“主要是指有关专业部门因开展特殊业务需要配备的工作用车”。特种业务用车同其它公务用车一样,必须进行严格的编制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吉林省省直机关
特种业务用车编制及配备管理暂行规定
吉管发〔2010〕29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特种业务用车管理,杜绝以特种业务用车名义购置超编和超标公务用车,使特种业务用车配备有据可依,保障特殊业务工作需要,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特制定此规定。
一、 特种业务用车编制核定与管理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吉办发[2003]10号)中的规定,特种业务用车“主要是指有关专业部门因开展特殊业务需要配备的工作用车”。特种业务用车严格进行编制管理。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负责特种业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
(二)省直机关确需配备特种业务用车的单位可向省管局申请特种业务用车编制,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对特种业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批。
(三)特种业务用车编制的核定,有中央主管部门装备文件的参照装备文件进行核编;没有装备文件的,根据特种业务性质、业务量等具体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省直机关已核定特种业务用车编制的,必须在编制内严格控制车辆数,不得超配。
二、 特种业务用车配备原则和标准
特种业务用车的车型原则上应为安装了特殊业务设备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专业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与普通公务用车相同车型的,由购车部门提出正当的购车理由,省管局与省财政厅从严审批,专车专用,配备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三、特种业务用车申购程序
特种业务用车的申购,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行政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车辆申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09]3号)规定执行。
(一)申购特种业务用车的单位填写省管局(车辆管理处)印制的《吉林省省直机关购置(更新)车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省管局(车辆管理处)审核。
(二)省管局(车辆管理处)分别就申购单位车辆编制有无空缺、申购车型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购单位持经省管局(车辆管理处)审核批准的购车申请,到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采购计划,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任务。
四、特种业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特种业务用车只限于办理特种业务使用,不得变更性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二)特种业务用车所在单位应建立特种业务用车使用审批制度,详细登记特种业务用车出车记录,严禁用于非特种业务。
(三)省管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部门特种业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业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部门予以通报,可视情况对车辆予以封存或收缴。
五、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省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二 〇 一 〇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主题词:省直机关 特种用车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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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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