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批 | |
政策依据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财资〔2022〕1188号) |
服务对象 | 省级部门本级及部分事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需淘汰、盘亏、毁损、灭失等符合处置条件的国有资产 |
办理单位 | 资产管理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2:00 13:30-17:30 冬季8:30-12:00 13:00-17:00 |
办理地点 | 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
联系电话 | 88905423,88904306,88905452 |
办理流程 | 点击查看流程图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4、无偿划转、置换资产需双方签署意向性协议;对外捐赠、损失核销资产需出具对外捐赠报告或情况说明;转让、置换资产需制定相应方案; 5、转让、置换资产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废、损失核销资产需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6、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行为的批复文件; 7、其他相关材料。 (凡提供资料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同时和原件核对)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75 ICP备案编号 吉ICP备19005467号
版权所有: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邮政编码:130051
电话:0431-88904303
传真:0431-8890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