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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批

  • 时间:2025-07-15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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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批
政策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财资〔20221188号)
服务对象 省级部门本级及部分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需淘汰、盘亏、毁损、灭失等符合处置条件的国有资产
办理单位 资产管理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2:00  13:30-17:30    冬季8:30-12:00  13:00-17:00   

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联系电话 88905423,88904306,88905452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提交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2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
3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4
、无偿划转、置换资产需双方签署意向性协议;对外捐赠、损失核销资产需出具对外捐赠报告或情况说明;转让、置换资产需制定相应方案;
5
、转让、置换资产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废、损失核销资产需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6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行为的批复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
(凡提供资料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同时和原件核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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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1-889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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