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提取条件规定: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六) 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 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已经发生第三条(一)至(十一)项提取行为,再次部分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且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因此,您提到的提取首付应该距离上次提取行为间隔十二个月。
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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