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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投诉卫星嘉园地下车位卖转租一事未收到答复的问题

2017-06-13

    本人为卫星嘉园业主,针对卫星嘉园地下车位卖转租一事,已在2016年6月向你局反映,你处相关负责人承诺予以协调解决并进行答复,至今已时隔一年,我们未接到任何答复。之前投诉的具体内容请查询编号为20160715-3754-2342203、20160725-8543-2354313相关内容。

     内容概要:我们于2014年开始租用卫星嘉园地下车位,但是2015年11月份,接到物业通知,告知我们车位将不再出租,如有需要,需要购买使用权,当时一再与你处进行核实,是否以后不会再进行出租,给我们的回答是肯定不会再租了,现在只能购买使用权才能继续使用。但是,在2016年5月,你处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对剩余地下车位进行出租。试问,你们的这一做法把人民的利益放在了何处?在看到通知后,我们当即对你处进行了询问,你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之前进行转让是因为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以项目需要资金,所以将地下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已筹措资金;现在无法继续转让而是对外出租,是因为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不允许变相处理国有资产。

    1、请问,你们将人民利益放在了何处?你们需要资金就随意处置国有资产,有规定了,查到你们了就变成租赁,这样做对我们这些已购买使用权的业主是否应该有所交代?

    2、人民政府为人民,请问你们答应给的处理结果及答复在哪里?请问如果该情况发生在你们自己身上,你们会不会也像我们一样也成为“人民” ?

    3、该处地下车位严重影响我们对该处房屋的处置,我要求全额退款,但我们会按使用期及收费标准缴纳该期间的租赁费。

    请协调解决并予以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您反映的“卫星嘉园地下车位售转租”问题已于2016年9月18日回复,现再次回复如下:

1、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基建处对此地下车位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力。
2、基建处与您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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