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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2016-06-02
吉林省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09:10

 

 

对于以上文件的执行问题我想请教下,我是1999年毕来的大学生在吉林储备局工作,为什么企业公积金不让多缴后,我们局是公务员也不让我们执行原来文件规定的单位20%,个人8%了,这个也是原来文件规定的.如果这样是不是以后吉林省给我们这批人解决住房问题了.急盼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原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省直及中直驻长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03〕2号)文件规定,您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为20%,职工缴存比例为8%。

今年4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对目前存在的超比例缴存问题,必须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降成本的内容之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

今年5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文件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或是社会团体,都必须按照文件进行规范调整。随后,我中心按照此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降低过高的缴存比例,是国家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稳定经济增长采取的宏观调整措施,所以也请您能够理解我们根据国家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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