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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不准提取公积金问题 已办结
2020-03-02
请依法解决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

您好: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2016年您确实在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吉林市丰满区一处个人住宅,因您符合当年我中心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款提取条件,中心为您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提取业务。20172月,中心下发了《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省直公字﹝20172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回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回迁住房地户籍证明”。因您户籍地不在吉林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所以2017年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中心没有批准您的申请。20186月,中心下发了《长春省直住房                                                                   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文件第四条规定:“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该文件目前中心仍在执行。经与您本人电话沟通后了解到,您现在的的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均不在吉林市,所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中心不能批准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无论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申请公积金提取,均应按照申请人当次提出申请时公积金中心的规章制度办理。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都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行为,现行的公积金提取办法的调整也并未溯及之前的提取行为,不涉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最后,感谢您对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注和支持。

2020-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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