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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数据

关于公积金支取投诉 已办结
2018-06-02
详见附件。

您好: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对于您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因此,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规范银行系统内部职工消费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7〕42号)是合规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省直公字〔2017〕2号)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中心审核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时,依照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来确定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性和付款方式,并根据购房付款方式决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种类。而您手中持有的借款合同属于抵押贷款合同,且与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信息不一致。据此,中心认定您的借款合同不是购买备案住房的贷款合同,从法律层面讲,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是主合同,而借款合同为从属合同,两个合同信息不相符时,应以主合同为依据,因此以您手中的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合规的。 综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您购买的自住住房为一次性付款,您可以按照一次性购房的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而不能以贷款购房的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中心一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策,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注!

2018-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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